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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009-01-09 16:09:33 来源:金占良


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吴华林诉北京市地铁总公司人身赔偿一案再审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金占良律师发布于 2006年12月22日 10时02分 | 已阅读: 609 | 发表评论

2006年12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吴华林诉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吴华林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0日作出(2006)一中民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一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2006)一中民再终字第160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称:本院终审现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5)西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再审代理人:金占良,北京市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义凯,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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