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占良律师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卡通赵本山”也有肖像权?
2011-07-04 10:44:28 来源:金占良律师
本期介绍:6月18日,赵本山告网站侵犯肖像权一案终审宣判。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赵本山12万元。赵本山对其本人的肖像拥有权利,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如果有人以赵本山为原型,画一个卡通形象,那赵本山还有肖像权吗?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泓天律师事务所的金占良律师。
法眼看时事:金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时事》。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金占良
大家好!很高兴做客《法眼看时事》栏目,和大家共同探讨有关肖像权的问题。
法眼看时事: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名人“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您认为这当中有哪些根本原因呢?
金占良
近些年来确实对侵犯名人“肖像权”的报道越来越多,事实侵权的行为也越来越多,维权的行动也越来越多,这说明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其实这个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利益在这里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名人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名人的肖像也同他们的名字一样,在社会的人群中有一定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也就是经济价值,利用好这样的肖像会给利用的人带来极大的商业利益。而这个肖像权的拥有者为了不使自己的肖像被被别人利用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而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个现象的出现就是利益之争的表现。所以其根本的原因就是一个“利益”之争。只不过这里存在谁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法眼看时事:要了解是否侵犯肖像权,就应该先知道什么是肖像权。我国法律上对肖像权是如何定义的?公民的肖像权包括哪些权利?我们请金占良律师先为大家解释一下。
金占良
“肖像权”,其实就是拥有肖像的权利,“肖像”初始是在美术中产生的,就是人物形象通过绘画或者摄影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而“肖像权”就是对这个肖像拥有的权利,法学家对肖像权的定义一般归纳为:“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的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公民的肖像权细分很多,但是主要应该是两个方面的的内容: 第一就是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第二就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以上是实体的权利,还有就是为了寻求法律保护向审判机关提起的诉权。
法眼看时事: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具有哪些法律特征?个人的卡通形象是否属于肖像?
金占良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通过绘画、摄影等表现形式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第二、肖像具有物的属性。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第三、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我认为个人的卡通形象应当是属于肖像,其具有相应的肖像权利。其实个人的卡通形象完全具备肖像的特征,只不过表现形式是以卡通的手法而已。卡通形象应属肖像,应有肖像权,比如“卡通赵本山”就有肖像权。
法眼看时事:有观点认为:是否侵犯肖像权就要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确定是否侵犯肖像权的唯一要件。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金占良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来确定是否对肖像权的侵犯的唯一要件是有失偏颇,在我国的法律中肖像权既有人格权也有财产权,如果只注重了“以营利为目的”来作为侵犯肖像权的唯一要件,那么就忽略了肖像权的人格权内容。
“以营利为目的”为侵犯肖像权唯一要件的依据似乎是《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我们对于这一条不能做狭义的解释,应该做扩大的解释,不然就违背了立法的本意,也和其他的法律相冲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第 15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第151条:“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肖像权是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擅自制作他人肖像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同样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法眼看时事:接着上面的问题:我们又应如何认定自己的肖像权是否被侵害?侵害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金占良
我认为只要是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就应该构成对肖像权人的侵害。但是,这个应该除去那些肖像权的权利限制,比如: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等等。侵害构成的要件应该是有侵害事实的存在、侵害人有侵害的行为,侵害行为和损害的结果和有因果关系。
法眼看时事:有位网友提出疑问:演员作为公众人物,其剧照的肖像权是否受法律保护?使用演员在小品中的角色形象为什么也构成侵权呢?请您为这位网友回答一下吧。
金占良
演员作为公众人物,特别是那些著名的演员他们 肖像权仍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其剧照的肖像权是根据不同的情况而确定的,演员塑造的形象不是特定的,是一般的虚构的,演员是通过自己的表演艺术塑造了鲜明的形象,这个形象体现的演员的个人的魅力,这样的剧照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还有一种就是特型演员,他们塑造的特定的人物的形象,他们的剧照的肖像魅力是通过特定的人物显现的,那么这个剧照的权利可能就不是演员的本人的,而有可能是编剧导演摄影的等。法律的保护主体不同。
法眼看时事:若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应如何维权?作为专业律师,您有没有一些好的建议?
金占良
公民知道了自己的肖像权被侵害了,首先应当想到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权,不要私自主张权利,这样弄的不好要引起肖像权之外的纠纷。另外,公民也不要草木皆兵,不管什么样对你的肖像的使用就认为是侵权。比方,粉丝将他们的偶像的照片挂在或者张贴自己的卧室,虽然没有经过权利人的同意,但是,我认为这个就是侵权的另外。作为公民一旦知道自己的肖像权被侵害了,应该当面咨询律师,由律师判断是否构成了侵权,如果是构成了侵权,律师也会提出如何主张你的权利的好办法。比如,如何搜集证据,如果协商解决,如何提起诉讼等等。
法眼看时事:再次感谢金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金占良
这个栏目办的很好,希望“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
法邦网:感谢本期律师的精彩解答!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金占良律师,也可能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 大家都在看

周恩来作为早期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之一,他的智慧和品格为无数人所倾倒,就是他的敌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